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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在实施有关的审定和/或核查和核证程序时,为了保证其可信、独立、公正、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维护自己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接受客户及其他相关方提出的申诉、投诉及争议的申请,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
? CEC做出的审定和/或核查报告
? 审定和/或核查和核证等有关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 工作人员与CDM项目活动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有损害项目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 来自其它方面(如EB、DNA转来的)对有关审定和/或核查和核证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申诉、投诉的申请可以书面声明、口头表述等形式提交至CEC。CEC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人或相关方。
申诉:
申诉是在申诉方接到CEC的认证决定或处理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CEC提出申诉的正式书面声明。
CEC在收到相关信息并做出受理决定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取证,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被诉方和申诉方均有权提出证人、证据,所提出的证人、证据,应在不迟于会议召开/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自申诉提交到CEC后的90个工作日内,CEC必须对申诉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需延期处理的,由CEC批准后在90个工作日时效期内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申诉方。
投诉:
投诉可随时提出,CEC在收到相关方投诉信息并做出受理决定后,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或相关方。
争议:
项目委托方与CEC发生争议时,由CEC负责答复和解释处理,在充分交换意见、平等协商的方式下,力求达到统一和双方满意。
裁定:
如双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EB提出申、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电话:010-59205856
传真:010-59205956 E-mail地址:cdm@sepac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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