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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 基础规则
2007-05-08

1. CDM简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的《京都议定书》(全文链接)于2005216号正式生效,现在已进入实施阶段。大部分工业国家已经承诺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阶段(2008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总量相比1990年降低5.2%。目前美国和澳大利亚还没有签署该议定书。为了使得这一进程更加有效,议定书下建立了三种灵活机制:

·           在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联合履约(JI

·           非附件1的发展中国家和附件1的发达国家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           附件1国家之间的碳贸易

 

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公约》下的一种灵活机制,是指《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即到2012实现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减排,并协助非附件一缔约方通过开展项目活动减少或清除一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参看框1.1)。非附件一国家签署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但是他们并不承担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任务。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就是碳信用额,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下,附件一国家可以通过购买经核证的减排量实现议定书下温室气体减限排的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1]

文本框: 这六种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是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是指某一单位质量的温室气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于二氧化碳的累计辐射,例如,一吨甲烷的全球变暖潜能值是21吨二氧化碳。

温室气体	全球变暖潜能值
1. 二氧化碳 (CO2)	1 
2. 甲烷 (CH4)	21 
3. 氧化亚氮 (N2O)	310
4. 氢氟碳化物 (HFCs)	140–11,700
5. 全氟化碳 (PFCs)	6,500–9,200
6. 六氟化硫 (SF6)	23,900

1.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

 

CDM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机遇。中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化石燃料,特别是煤炭,在整个能源消耗中占70%。因此,中国被认为是温室气体减排、CDM项目参与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CDM项目正式开始于200011号,可获得认可的减排额(CERs)。

中国政府于2002830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与2004630颁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51012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暂行办法中未做具体规定的收益分配等问题,为中国的CDM项目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中国发展CDM重点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领域、能效提高领域、甲烷回收利用项目和煤层气开发。

 



[1].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三种灵活机制中的一种,作为附件一缔约方国内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有意补充。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从法律上限制附件一缔约方使用CERs及其他的碳信用额,但碳汇的CERs除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001b2)。然而,附件一国家可以制定一些规则,推动国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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