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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
2008-07-3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六月六日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实施安排》﹞。《实施安排》旨在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在香港境内的有效开展,并已载于环保署的网页 (http://www.epd.gov.hk/)

  《实施安排》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及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磋商后所订定。

  环保署的发言人表示,《实施安排》提供具体办法,让香港公司与外国机构合作,在香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协助进一步减少香港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水平上的最终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缔约方。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后,中央政府通报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自20035月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香港特区在《公约》及《议定书》之下,需要与内地共同履行非《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

 

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转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

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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