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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环 联 合(北京)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中环认[2004]25号
关于对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名义
颁发的Ⅱ、Ⅲ型环境标志换证的通知
各认证企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的要求,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认证职能已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为维护企业利益,确保环境标志认证资质的连续性,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对此前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颁发的Ⅱ、Ⅲ型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统一换发。其中,属于Ⅰ型产品种类的企业可转为Ⅰ型(十环)环境标志(Ⅰ型环境标志种类可在(http://www.sepa.gov.cn/eic/650220390341148672/index.shtml 或 www.sepacec.com查询),不属于Ⅰ型产品种类的企业可自愿转为Ⅱ型环境标志。根据认证程序,已获得Ⅱ、Ⅲ环境标志的企业均已到了年检期,为使企业有一定的时间准备换证,定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所有的换证工作,换证按年监标准收费。请各认证企业协助做好中国Ⅱ、Ⅲ型环境标志的认证证书换发工作。
联系电话:010-84652978(产品部)
010-84652981(综合部)
附件:《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换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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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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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下载:
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申请书
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合同
环境标志认证申请书(境内企业)
环境标志认证申请书(境外企业)
环境标志认证合同
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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