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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十环”标志须国家认证
2004-05-14
    本报北京12月16日专电(驻京记者李文祺)国家环保总局昨天重申:未经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使用“十环”环境标志。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产品上粘贴或使用环境标志。
  目前,一些没有取得环境标志的企业及其产品,以“绿色产品”为名欺骗消费者;或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未经国家认证程序批准,冒用或盗用“十环”环境标志谋利。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警告。
  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志),是1993年8月25日颁布的,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证明商标。目前,全国有近700家企业8000多种产品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经国家环保总局连续三年抽检,先后有90多家获认证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被终止“环保标志”使用资格。
  标志涵义:图形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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