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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已由“行政认可”转向“市场认证”
2004-04-01
    国家环保总局26日在广州公布,原本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履行的产品认证职能已经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国家环保局科技司产业处姜宏在广州公布了相关公告。根据该份公告,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对产品认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及登记管理的要求,国家环保局决定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进行调整。

  根据公告,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已得到授权向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并按照认证规则和程序通过认证的产品,核发环境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今后将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领导下,继续开展环境标志和可持续消费领域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再从事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 此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认证通过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I型)仍然有效,年度审查工作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并在企业及其产一品通过年审后核发新的认证证书。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由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委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事机构。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国家环保总局代为管理。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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